2015年6月23日星期二

陳志全被人罵,就要立性傾向歧視法?惡法來呵!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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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06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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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前立法會議員陳志全(「慢必」)在乘搭地鐡由鰂魚涌到油塘時被兩名中年婦人(「大媽」)就其性取向作出辱罵,引起社會熱議。同志平權團體大愛同盟及慢必本人均促請政府及早就反性傾向歧視立法。
罵街大媽的行為固然粗鄙欠缺修養,但借此要求立法又好像跳了一步,忽略了一個重要的向度。
我們似乎忽略了,無論罵街大媽說話有多難聽,她也有言論自由去表達她的想法的。她用了不恰當的語言去這樣做,我們可以批評她,規勸她這樣的行為不符一個有修養的公民的行徑,但這無損她有表達想法的自由這個事實,也不代表我們可以理所當然地立法禁止她的說話。
容我舉個例去說明。試想,如果大媽謾罵的對象,不是有同性傾向的慢必議員,而是一個相貌並不討好的人,或者一個行為可能有點怪異的人(例如在車廂內行來行去,自言自語),大媽看不過眼,破口大罵這個相貌不算娟好的人士「樣衰」,和這個地鐵怪客「痴線」。我們毫無疑問可以批評大媽行止不當,沒有品味,但我們又是否覺得一定要對她立法規管呢?
若我們覺得不一定要立法禁止人在公眾地方罵人「樣衰」(樣貌歧視條例),或在公眾地方罵人「痴線」(精神狀態歧視條例),為什麼我們會自然而然地覺得可以立法規管人在公眾地方罵人「基佬」呢?
何況,如今要求制訂反歧視法的人,似乎不只針對大媽表達意見的方式(ie 罵街),而是也針對其內容。也就是說,即使當日是一個西裝骨骨斯斯文文的年輕人心平氣和的和慢必討論和批評他的性取向,或任何人在城市論壇客觀理性地討論性傾向的問題,也一樣會受反歧視法影響。
我們當然應該反歧視,但反歧視不一定要引伸到立法禁止歧視言論的結論,當我們要立法禁止某些言論發表,就必然牽涉更多其他的考慮。
我們的討論必定是先假設每個人都有其言論自由去說任何他想說的話,然後問在該情況下是否有理由去限制他行使這個自由。其實歷來言論自由均有明文的限制,香港人權法案 16(3) 條指明,言論自由可以於以下情況被限制:
(一)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或
(二)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衞生或風化。
罵街雖然欠缺修養,但又似乎未到損害他人名譽甚至影響風化或公共秩序的程度:若指罵就算影響公共秩序,那情侶在公共地方吵架應該也算是「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了;而與其說謾罵是損害了慢必的名譽,還不如說罵街大媽損害了自己的名譽。
我們不能單單因為粗鄙、欠缺修養和品味,或某樣評價缺乏事實基礎就立法將之禁止,否則我們必然要禁止大量我們不喜歡的言論,大大縮窄言論自由的空間。若我們禁止針對性傾向的批評,一切又將伊於胡底?
言論自由本身就是一個讓人可以說一些社會上大部分人都不歡迎,甚至厭惡的說話的自由。我們又何必要一個憲法權利去保護一些有品味、有趣味和人人愛聽的說話?
其實仔細想,若這次被謾罵的角色是一個大陸人(被罵是「蝗蟲」,來搶香港資源云云),甚至六八狗(雖然很難想像他會乘地鐵),我們又會否對這個行徑予以包容,一笑置之,甚至拍案叫絕呢?但言論自由作為一個憲法下的權利,不能因「受害」角色而影響其範疇,所以無論是針對慢必議員、大陸人或六八狗的言論,都應該有空間可以發表-即使他們的用詞是多麼的粗鄙和沒品味。
同志平權組織經常高舉平權的旗幟,但有時其所作所為有時偏偏是最不能容忍異見。上述本來只是簡單的道理,但不知為何一旦討論和性傾向有關的議題時,我們就自動放棄自己的理智分析。
我知道我這樣說並不討好,甚至會被人說我「左膠」,但我並不介意,因為我知道,能夠做到接納異見,尊重言論自由,特別是尊重我不喜歡言論的自由,才是真正文明的表現-而文明,是無分左中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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